伪造他人股票资料交易判诈骗
    2008-07-11    记者:孔博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广州电 以偷拍的方式获得股民的股票交易相关资料,并利用伪造他人的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存折、股票自动转账业务协议等,最后抛售他人股票、以转账方式提取他人账户内的存款,5名不法分子在广州越秀区法院被一审定罪。
  2006年7月,被告人黄英华等人互相配合,以偷拍的方式取得几位股民的股票交易相关资料,进而伪造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以几位股民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持伪造的身份证到证券公司假冒办理自动转账业务协议,从而更改几位股民的交易方式,并私自修改交易密码,后抛售几位股民的股票,以转账方式提取共10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黄英华等人均犯诈骗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至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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