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飞的候鸟”引发网上隐私保护讨论
    2008-07-04    本报记者:曾亮亮 实习生:殷丹丹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当事人诉网络公司及网站管理员侵权案件,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互联网时代,公众以前所未有的广泛程度参与到各种信息的传播中。这种传播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可能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如何在满足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和知情需求的同时,保障个人的名誉权、隐私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立法机构作出回应。

《北飞的候鸟》侵权?

  王某与妻子在婚后因夫妻双方感情恶化,在2007年10月闹起离婚。而女方于去年12月29日跳楼自尽。据悉,女方在生前通过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式记录了丈夫的婚外情导致本人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诚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
  而女方出事之后,女方的亲属、朋友自发创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生前好友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此外,一家专门“搜集和聚合来自其他中文网站上的热点话题和精华信息”的网站将此事件设立专题发布,并提供其他网站的相关叙述的链接。另有一家网站上刊登有网民发布的事件相关信息。
  大量网友在三个网站上以不同形式发表对女方的同情和对原告的声讨。其中不乏部分网友对王某及其家人进行谩骂攻击。王某的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逐渐被不同网友详细披露在网络上。有网友自发组织到女方生前居住的小区也是其自杀的地点进行祭奠,更有网友到王某父母家声讨。
  王某认为,网站披露不实信息使自己、家人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很大影响,遂将三网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各自网站以及相关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工资损失7.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
  三被告则分别以“对事件如实进行陈述和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专题中有站在不同立场的陈述,也有在法律、心理干预等角度上的评论,是客观公正的,没有任何捏造事实和污蔑、诽谤有关名誉的内容”为由,并且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规定等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网站常坐被告席

  据悉,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不过该案也引发了社会关于网站监管义务、网络中个人隐私保护、网络侵权等问题的探讨。
  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是什么?
  据介绍,目前网络服务商分为专门提供技术服务、专门提供内容服务以及同时提供内容和技术服务三类。
  新浪法务部副总监谷海燕指出,从法律上讲,网络同其他媒体比没有特殊性,在民事法律、民事侵权责任构成上面对同样制度。“作为网站,在客观公正的原则导向下,如果对谩骂攻击性语言进行及时监管删除,网站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姚辉认为,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网站和网民,但网民如何具体化是个难题。因此很多案件中,网站坐在了被告席的位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董永森表示,明确目前我国法律和政策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和义务的相关规定,是确定网站监管义务的范围、限度的前提,同样也是确定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前提条件。
  网站究竟有什么责任呢?专家们看法不一。
  董永森说,网站对信息管理有责任,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删除和监管的义务,纯粹的网络空间链接者只有通知的义务。因此,加大它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根据,“网站只是删除而非监管义务,法律没有赋予其监管义务。”不过,如果网络服务商刊登有关法律禁止的内容,比如诽谤,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赵晓力认为,网站对内容的审查属于事后审查。如果发现里面有违反法规的内容,要及时删除,而不是先发给网站管理者审核后再发布。“案件里三家网站的监管义务仅限于事后审查报告和相关记录。”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网站只有事后监管责任的说法不够全面。他指出,如果信息本身违法,比如一些民族分裂信息,应该要求网站承担过滤屏蔽措施。而对另一类信息比如言论自由、侵犯隐私权信息,采取的是事后监管。“因为信息是否侵权不清楚,所以采取事后措施。从信息分类看,履行监管义务是有所区分的。”

个人隐私在网络中的保护

  互联网出现后,到底什么是隐私?针对这一问题学术界存在较大争议。
  刘德良说,隐私是个人信息,涉及到表达自己或者言论自由的权利。他将个人隐私分为两类,即与个人人格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信息和对与人格尊严有关系的信息。“后一种是在隐私的范围内,我们可以披露、可以讨论,只要不被滥用。”
  姚辉指出,可以是否证明受损为界,就是一旦披露就会造成损害。比如艳照放在网上就不用说了。工作单位、身高等隐私披露,如果证明确实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责任。
  目前网络隐私权研究有限,因此董永森建议,为了在互联网中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权,国家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来引导互联网的发展。他表示,鉴于互联网的公开性、便利性等特点,对于隐私权本身内容的界定和对隐私权界定是不一样的。当前互联网的特点对隐私权造成的损害特性应当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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