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抑郁症员工被判无效
    2008-07-04    记者:高路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上海电 近年来国内首起“抑郁症歧视案”,日前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辞退抑郁症员工的外资企业将与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这名员工诉讼时间内的工资、奖金等收入约5.7万元。
  袁毅鹏2006年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IBM上海分公司研发工程师一职。2007年6月,处在较大工作压力下的袁毅鹏出现健康问题,被医院确诊为抑郁症。此后,袁一直在看病而没有上班。治疗一段日子后,袁毅鹏要求重新上班,却被公司拒绝。今年2月,IBM中国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袁毅鹏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以“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为由解除合同。
  日前,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和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参与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认为,患抑郁症并不是单位能够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单方面解除属于就业歧视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只有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情形时,公司才可举证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稿件
· 宾馆退房时间需要法律跟进 2008-06-24
· 给灾区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救济 2008-05-30
· 用法律杜绝爱心空头支票 2008-05-30
· 航空争议频发凸显法律盲点 2008-05-28
· 法律如何面对灾后重建中的房地产权 200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