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对待“跑跑”立法比开除重要
    2008-06-20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教育部否认对范跑跑的解聘进行了官方指令,但并不等于在解聘事件中没有教育部门的影子。都江堰市教育局纪委书记周泽邦就表示,光亚学校招聘没有教师资格证的范美忠任教,是没有严格按照《教师法》办事。光亚学校校长卿光亚也说:“我没有权力也不愿意开除范美忠,但教育局有。”(《广州日报》6月17日)范跑跑的解聘与官方行使权力的行为是有关的。
  教师在灾害来临时负有保护学生的职责,是公众的普遍道德观念。范美忠的行为与言论是不得人心的。但是,即使如此,我仍然在现行的法律中看不出范美忠必须开除的理由。《教师法》第三条有“人民教师要为人师表”的表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有“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发生突发灾难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规定,但都没有对作为教师的范跑跑的这种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更没有任何具体的制裁措施。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处罚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理,范美忠的行为当被谴责却不足以开除。
  教育部门为何不就教师在危难时刻的行为建章立制呢?范跑跑的事件出现是一件“好事”,因为,以往我们没有关注过类似范跑跑的事件。如今范跑跑出现了,我们正好抓住这一契机,来讨论在危难时刻教师到底该负有什么样的义务,如何在相关的法律中来规范。即使放过一个范跑跑,却可以让更多的“跑跑”们不会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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