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乘客吴华林因乘坐地铁时掉下站台致残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7日作出终审宣判: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吴华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人民币50余万元,赔偿吴华林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 2004年9月29日,吴华林在地铁一号线南礼士路站准备乘车时,由于奔跑速度快,掉下站台,被地铁列车轧断左腿和右脚。地铁南礼士路车站值守的站务人员立即采取了停电处理措施并随即通知了公安部门和急救中心,并协助将吴华林送往急救中心抢救。2007年4月,吴华林被鉴定为伤残三级。 一审法院认为,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从事高速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地铁公司对吴华林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吴华林对自己的安全疏于注意,因此,依公平原则,应减轻地铁公司的赔偿责任,酌定地铁公司应按吴华林已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总额的80%赔偿为宜。据此作出赔偿各种损失5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的判决。 地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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