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宁波市镇海区某公司一名司机,但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9月的一天夜里,王某为公司运货路经一条偏僻小路时,发现路面被堵,就下车查看情况。路边突然窜出一伙手持刀棍的人,要王某给他们点钱花花,并把车上的值钱东西留下。王某刚要反抗,就被人用铁棍猛击头部昏迷。天快亮时,王某被群众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特重型颅脑外伤。在医院治疗数月,王某至今仍昏迷不醒。 王某所在的公司开始时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但看到王某住院几个月就花费近百万元却仍无苏醒迹象后,认为再花钱治疗已没有意义,就拒绝支付医药费。王某家属代王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镇海区劳保局和市劳保局均认定王某构成工伤。该公司不服,又向镇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与王某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依法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 承办法官解释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受伤不是因为违法犯罪、醉酒、自残、自杀造成的,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公司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不能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因为法律上把这种情况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对王某应承担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同样的工伤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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