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后,不久就发现邻楼将其所有的向南居室、卧室的阳光全部遮挡,以至在冬至前后的一个月家里白天光线十分昏暗,有时甚至需要照明。一家人身心造成极大痛苦和伤害,也给家人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为此,陈先生起诉到北京市丰台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房屋贬值损失、增加电费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此案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陈先生房屋贬损价值进行鉴定。估价结果为:房地产公司所开发建设的位于陈先生住房南侧的楼房,给陈先生的住房在采光、通风等方面造成的市场价值贬损额为13.9万余元。 房地产公司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开发建设的楼房是经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陈先生在购房前对小区的整体规划已经知悉;并认为关于房屋遮挡问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补偿经济损失,所以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这两座楼虽然同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但陈先生住房受到采光影响,应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赔偿陈先生住房因受采光影响所造成的房屋贬值及增加电费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陈先生房屋贬值损失13.9万余元和增加电费损失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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