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坐视开发商的无耻误拆
    2008-05-07    作者:胡艺    来源:西安晚报

  5月4日中午,广东钟先生发现自己房屋所在的吉大官村二街7号楼竟被拆掉了2/3。“我还没在补偿协议上签字,他们就瞒着我将房子强拆。”愤怒的钟先生马上打电话质问开发商,“对方的答复竟然是‘不好意思,我们拆错房子了’。”目前,钟先生已向派出所报警。(5月6日《南方都市报》)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在拆迁问题、施行《物权法》正在成为社会关注焦点的当下,野蛮拆迁新闻不时进入公众视野,实在让人愤怒。而开发商对此的解释是,“不好意思,拆错了”。开发商如此无耻辩解,实在是滑稽得没有半点技术含量。因为太多的野蛮拆迁新闻事实告诉我们:先造成既成事实再谈补偿,已经是很多拆迁者的惯用伎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城改造、工程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拆迁越来越频繁,野蛮拆迁的事情屡禁不止。有骚扰、威胁业主的,有先拆迁后补偿的,有偷偷摸摸拆迁的,有听错指令“误拆”的,有“小偷拆迁”的,有动员教师“大义灭亲”的。为了拆迁,有关方面可谓动尽了歪脑筋。
  不可否认,开发商的建设方案规划好了,有人不签拆迁协议,延误工期,确实给工作带来被动,但这不是“霸王硬上弓”——野蛮拆迁的理由。房屋拆迁本来应该取得产权业主的同意,在拆迁之前双方先展开利益博弈,在充分尊重业主权利,办理合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先补偿后拆迁。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之前,房子是公民私有合法财产,作为拆迁方应该积极主动与业主沟通,尊重业主利益,争取业主支持与理解。而且讨价还价是百姓天生的权利。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依法进行行政裁决。城市房屋拆迁应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更是对拆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此先下手为强,强拆他人房屋,以无耻的“误拆”来忽悠业主,暴露出有关方面对公民物权的冷漠,对国家法律的蔑视,也说明野蛮拆迁违法成本太低廉。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语境下,拿到土地,就意味着拿到开发大权,就意味着财源滚滚。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为了钱,开发商铤而走险,先上车后买票,强行拆迁的例子比比皆是。常见的风景线是,强行拆迁成了既成事实以后,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发商手中。除了拿出一点补偿金以外,开发商被处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事情鲜有所闻。在某种意义上,法律与执法部门的纵容助长了开发商的牛气。
  因此,笔者认为,从尊重人权、物权,创建和谐社会的层面看,有关部门对此应该尽快介入调查,严惩野蛮拆迁凶手与幕后指使者,还当事人与公众舆论一个公道。如果类似野蛮拆迁闹剧得不到有效遏制的话,不仅百姓心中的郁闷难以消除,合法权益无法保证,而且《物权法》的尊严与命运让人担忧,政府的公信力也会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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