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用人不签合同 工资加倍给付
    2008-04-25    本报记者:张非非    来源:经济参考报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沈阳第一起劳动合同争议案,日前在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宣判原先劳动者胜诉。
  2007年12月16日,32岁的沈阳市民王女士通过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各管理层领导人员面试,担任该公司财务部财务助理(会计)工作。据王女士介绍,面试过程中双方商定,上岗后,公司立即给她办理入职手续,试用期一个月,其间加班,公司给付加班费,出满勤给付满勤奖,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五险,底薪1300元,加班费另算。这期间该广告公司正办理原公司废业,新公司报表,工作繁忙,作为3名财务之一的王女士几乎天天加班2-3个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其间王女士从来没有请过假,也没有迟到或者早退。
  通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后,王女士并没有得到书面合同,公司没有给其办理入职手续,致使她一直没有考勤记录。2008年2月下旬,王女士被外派协助税务专管员整理档案,并得知公司公开向社会招聘并面试财务助理。王女士表示,2007年12月公司只发给她500元工资,2008年1月份工资公司拖延至2月26日才开出,而且金额与原定有差异,并以没有考勤记录为由,未发满勤奖和加班费。因为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08年2月底辞职。
  2008年2月28日,王女士以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因王女士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未被受理。
  王女士遂起诉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其2007年12月16日至2008年2月底每月双倍工资补偿,共计2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被告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用工已经超过一个月,但是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应支付原告二倍工资为补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沈阳某广告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女士2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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