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芭蕾舞剧《白毛女》42年来演了1600多场,没有向主创人员支付过稿费。主创人员经艰辛维权,终于与演出单位上海芭蕾舞团达成稿酬支付和解协议。
曾是八个“样板戏”之一
1945年4月,由延安鲁迅艺术学院集体创作的五幕歌剧《白毛女》问世。1950年,歌剧《白毛女》被改编为电影剧本,由东北电影制片厂摄制成故事片。1958年,中国京剧院演出了京剧版《白毛女》。 胡蓉蓉女士是我国著名的舞蹈家、教育家,上海芭蕾舞团首任团长。她从1960年起任上海市舞蹈学校副校长,主管教学工作。1964年,当时俄国的芭蕾舞进入中国,为了教学的需要,胡蓉蓉等人根据歌剧《白毛女》编写芭蕾舞剧《白毛女》。当时先从一个《白毛女》的小片段开始编写创作,首演于1965年第六届“上海之春”。重新修改后,经小型、中型发展成为大型芭蕾舞剧(时间长约120分钟),由黄佐临担任艺术指导,胡蓉蓉、林泱泱、傅艾棣、程代辉等编导,严金萱、张鸿翔、陈本洪等作曲、配器。该剧至今已经演出1600余场,是目前国内演出场次最多的舞剧。 1967年夏,毛泽东看完演出后,不但肯定和赞扬了《白毛女》,还上台和演员们握手、合影。江青随后宣布芭蕾舞剧《白毛女》是全国的八个“革命样板戏”之一,把它归入了自己领导的“文艺革命”的功劳簿。
主创人员从没拿过稿酬
上海芭蕾舞团(以下简称“芭团”)成立于1979年。1990年,芭团开始按照1965年首演版本原汁原味复排芭蕾舞剧《白毛女》。虽然上个世纪90年代国家版权局制定《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规定演出作品时应“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给主创人员付酬”,然而芭团每演一场《白毛女》,上至团长和主要演员,下至一般的演职人员等都能获得演出和劳务报酬,然而却从未向编导和音乐创作者支付过任何报酬。 1993年,《著作权法》出台,已经退休的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满怀希望地向芭团提出了索要稿酬的请求,芭团没有答应。2001年,胡蓉蓉给上海市文联权益处送去厚厚一叠书面材料要求处理稿酬一事,也没有得到处理。 2005年,他们找到资深律师朱妙春。胡蓉蓉说:“索要稿酬不是我们最终目的,我们只是希望能够维护我们应有的权利,让芭团尊重我们为《白》剧付出的艰苦劳动。在新的历史时期,芭团演出该剧目获得较好经济收益,应该支付创作稿酬。现在芭团只支付给参加演出人员劳务费,不给主创人员稿酬,这是不公正的。”
版权专家解读“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2007年5月21日,胡蓉蓉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判令芭团立即停止演出《白毛女》。 但是,此案有一些概念还是模糊的:在法律上“编导”是什么概念,是否是编辑和导演的总称?“配器”是否也是独创性的劳动?是否能为著作权法所认可和保护?《白毛女》是否属于职务作品? 北京的一位版权专家来上海召开版权会议,是国内版权界的权威。朱律师赶去与他探讨《白》剧案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专家解答,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的职务作品,也就是除了有特别规定之外的绝大多数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作者所有,作者可以享有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作者的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作品。另一种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作者仅仅享有署名权,不享受财产权利。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以下两种作品:其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其二,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在没有出台新的法律解释之前,特殊职务作品就限制在“三图一软件”(即地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和计算机软件)。 《白毛女》在创作过程中,资金、器具都是由单位提供的,会不会因此而作为职务作品来认定?专家说,认定职务作品是有严格限定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 在相关的演出及宣传资料上,署名的是“编导”,那么他们是不是拥有编剧和导演身份?专家认为,他们拥有双重身份——编舞和导演,对《白》剧享有版权的是编舞和剧本的创作。 音乐作品中的配器能否享有著作权?专家斩钉截铁地答道:当然享有著作权!这个配器不是同一、模式化的,是个人根据自己的感受、对音乐的认识付出的智力劳动。
法院主持和解:支付3年的版权费
2007年12月25日开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明主创人员对《白毛女》的舞蹈和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二组证明芭团实施了演出《白》剧的行为;第三组证明芭团获利情况。 而芭团则举出一些证据,试图证明《白》剧在剧本创作、编舞及音乐等方面听取了多方意见,经多次修改,由集体创作而成,《白》剧的创作由舞校主持,是代表舞校意志创作的,是集体的智慧,属于职务作品。 朱律师提出反驳意见:按照著作权法规定,若无相反的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即为作者。如果是集体创作,那标的应该是集体的名字或者是某个组织的名字。即使是职务作品,也是一般的职务作品,作品著作权依然属于作者,单位只是享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况且能够使用作品的是上海舞蹈学校,而非芭团。 芭团还主张:创作《白毛女》是学校发出的指令,编排《白毛女》使用的是舞蹈学校的场地、器材。朱律师反驳:学校提出并发出指令,不足以说明《白毛女》是法人作品,按照最高院审判要求,法人作品一定要署法人的名称,方能认定为法人作品。从舞校是教学单位的性质看,编舞不属于工作范畴,即使是职务作品,也是一般的职务作品,而非特殊的职务作品。 关于“配器”,朱律师找到了一份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关于音乐配器权的规定:配器是在创作多声部和多旋律音乐作品时的一种技法。从著作权法角度来看,对已有音乐作品配器(包括对多声部作品的重新配器、对单声部作品的改编配器两种)应归入演绎作品或派生作品范畴,如果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关于配器后作品的商业性使用,国家版权局认为,如果他人对音乐的配器形成了新的作品,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12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使用配器后的作品进行表演,则应当取得配器人和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芭团自言自己也不是正宗的《白毛女》原出品人,《白毛女》目前还是芭团最重要的经济支柱,如果一旦停止演出,损失惨重。 在法院的主持下,芭团同意再次谈判:原告主动放弃42年的稿费,只主张2005至2007年三年,芭团一次性支付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或其继承人)8万元稿费。2008年之后,芭团同意每场演出参照《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7%的标准向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支付稿酬。自2008年1月1日起,除演出之外的收入,包括出版光盘、图书、许可第三方演出等,芭团也应如实向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提供收入统计表,并按照收入7%的标准向胡蓉蓉等主创人员支付报酬。 2008年4月14日,胡蓉蓉等人接收了调解方案,和芭团握手言和,胡蓉蓉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