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新近审结了北京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诉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易联时代公司关于确认涉案域名为其所有之财产的诉讼请求。
此案涉及对于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抢注,二中院的判决,保护了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据悉,原告称于2007年4月自案外人北京赛伯乐科技有限公司处合法受让取得了涉案域名“bakernet.cn”、“gide.cn”。2007年7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做出裁决,将上述域名转移给麦坚时事务所和基德事务所。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经构成“反向域名劫持”,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域名系原告财产。
法庭上,两被告分别答辩称:涉案域名与被告享有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及国际顶级域名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混淆,涉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易联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审理认为,赛伯乐公司、易联时代公司注册、转让涉案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其对涉案域名的主要部分“baker”和“gide”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且此域名的主要部分与被告麦坚时事务所的注册商标及域名等在先权利、权益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对麦坚时事务所、基德事务所的不正当竞争。
据此,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北京易联时代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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