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政府部门办事,一拖再拖,迟迟得不到正式批复;行政执法人员面对违规行为,没有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今后,这些行为在湖南都将不再是“司空见惯”,而且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约束。 这些行政行为之所以被设置了“紧箍咒”,源于日前湖南出台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规定》已报送湖南省委、省人大等部门,面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预计4月份将正式实施。
从“管理者中心”向“公民权利中心”转变
从2007年4月,湖南省法制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程序立法工作安排,针对当前行政行为出现的若干问题,从行政决策、行政效率以及公众参与等方面,组织起草了《规定》。 据了解,《规定》分十章,具体包括总则、行政程序中的主体、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为程序、行政听证、行政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和附则,共计169条。 提起湖南起草《规定》,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贺安杰认为,之前行政机关出现的乱作为和不作为、拍脑袋决策、办事拖沓以及有利争着办无利相互推诿等现象,原因很多,但统一的行政程序的缺失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以前是政府立规矩让老百姓遵守,现在是法律定条款让政府也来遵守。‘公民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政府承担更多的义务’是本次立法的思路。”贺安杰说,此次出台《规定》就是通过对行政程序加以规定,让行政行为从“管理者中心模式”向“公民权利中心模式”转变。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石亚军认为,通过对行政程序立法,要让老百姓感觉到是在对过去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制约,是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做法。
行政设“规矩” 百姓得“实惠”
“这既是一部政府的程序法,也是一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障办法。”这是有关人士对湖南推出的《规定》进行的评价。 贺安杰告诉记者,政府行政行为初看好像离我们很遥远,但实际上,与百姓生活密不可分、无处不在。比如,马路上违规停车受交警处罚、到政府部门办理批文等,行政人员都得按一定规矩办,不然就是违法行政。如今,《规定》给行政权力和行为立了“规矩”,百姓自然而然就有了好处。对此,贺安杰举出了三个例子解释这一说法。 实惠一:《规定》第37条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贺安杰说,政府决策公开,不仅使行政决策告别了“决策前拍脑袋、决策中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的尴尬局面,也从源头上防止了违法行政的发生,加强对“红头文件”的管理。另外,政府决策公开推进阳光行政,杜绝行政管理暗箱操作,加强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也从多个方面扩大公众参与,保障了群众的合法利益。 实惠二:落实高效原则、提高便民服务质量。 《规定》第81条的“限时办结”中,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到商务部门办理批文,如果一年半载都还没有得到正式批复意见,只要当事人愿意,便可起诉该部门行政违法。 实惠三:听证不再成为“摆设”。 贺安杰告诉记者,之前政府也设有听证会,但“由什么人参加听证,参与听证的人员提出的意见又如何处理”等等问题都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可以遵循,也就造成了以往很多政府部门的听证会流于过场。《规定》第六章的“行政听证”中对一般规定、行政决策听证会以及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内容、步骤、处理建议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社会各界影响深远
“过去我们制订了很多法律法规,都是用来管理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的。这就造成了一个不好的印象:依法行政似乎就是要老百姓守法,而政府官员就是管人。”贺安杰说,《规定》的起草和实施,将改变这一观点,对普通百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对公民也即老百姓来说主要有三方面的影响:一是政府对公众的服务越来越周到,老百姓到政府办事将越来越便捷。二是老百姓表达利益诉求、参与政府管理的机会和途径将大大增加,主人翁的地位进一步体现。三是当合法权益受到公权侵害时,救济途径更为广泛。四是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更加有力。 而对企业和其他组织也有两方面积极影响:一方面,随着行政程序的不断规范,行政机关的“索、拿、卡、要”和其他腐败现象必然大幅减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权、发展权都将会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以法制环境为核心的经济发展大环境越来越优化,给企业投资和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