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司抽逃出资被判刑
    2008-03-28    记者:余晓洁 苑坚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成都电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抽逃出资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金龙福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公司)被判处罚金61万多元,退赔峨眉山市观音岩水库建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音岩公司)资金1200多万元,金龙公司法人代表吴玉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金龙公司与他人注册成立观音岩公司,其后,金龙公司先后于2005年7月、10月增加注册资本570万元、1253万元。2005年之后,观音岩公司先后收到山东、海南、四川等三家公司和个人的履约保证金共计1200多万元。2006年1月以后,吴玉泉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以退“投资款”、“设计费”等名义,先后多次从观音岩公司账上转出资金,最后转入金龙公司。截至2006年11月,观音岩公司账上余额仅有1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金龙公司作为观音岩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吴玉泉作为观音岩公司的实际管理者,对金龙公司抽逃出资负有直接责任,亦应以抽逃出资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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