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碰瓷”者被判罪
    2008-03-28    记者:程红根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郑州电 河南郑州市一男子为牟取暴利,故意“碰瓷”制造交通事故。这名男子日前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据悉,这是河南省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碰瓷”者刑事责任的案件。
  2008年1月,孙伟峰以2万元买来一辆旧皇冠轿车,一天中午,他开着皇冠轿车沿郑州花园路行驶,见一辆银灰色福特车逆向驶来,就驾车撞了上去。交警认定福特轿车违章行驶应负全责,孙伟峰获赔2.5万元。此后,孙伟峰到天津以3万元的低价买了一辆黑色皇冠轿车,在郑州中州大道上瞄准一辆逆行的别克车撞去,后获赔2.2万元。之后,孙伟峰又到天津以3万元的低价买来一辆灰黑色奔驰轿车,在中州大道同一路段朝一辆逆行的宇通客车撞去。
  处理事故的交警发现,孙伟峰驾驶轿车,一个月内在同一路段竟然3次发生事故,有故意造成事故嫌疑。根据调查结果,公安机关认为孙伟峰涉嫌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获得赔偿,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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