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当场击毙”的标语不妥
    2008-03-21    作者:叶雷    来源:经济参考报
  继去年8月份海口警方在街头挂出“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宣传横幅,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之后,类似内容横幅近期也出现在西安街头。
  “车匪路霸可当场击毙”、“劫持儿童可当场击毙”、“飞车抢劫可当场击毙”……虽然警方打击暴力犯罪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作为宣传标语,笔者认为这和法治社会的精神是相违背的,有不妥之处。
  从标语本身的角度来说,“当场击毙”的标语具有三重不妥。一是究竟是只有警察才有权“当场击毙”,还是所有公民都有权“当场击毙”?二是从法律的角度上说,虽然《人民警察法》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都有警察可以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武器的规定,但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当场击毙”犯罪嫌疑人。三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说,“当场击毙”更是不妥。犯罪嫌疑人还仅仅是嫌疑人,他的合法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警方之所以挂出这样的标语,是因为他们同时挂出的“抢劫可以判死刑”,但“可以”并不等于“一定”。
  真正的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构建法治社会应先从公权机关开始,公权机关必先具备法治思维和法治信仰。标语表面是个宣传口号,背后却体现着思维的导向与模式。要打击犯罪,改善治安,不应宣传“当场击毙”,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持久执法、严格执法、公平执法,不给暴力犯罪生存的土壤。因此,“当场击毙”的标语还是不挂出来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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