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向小孩出售MP4买卖无效
    2008-02-29    本报记者:李京华    来源:经济参考报
  北京一年仅13岁的少年私自在苏宁电器花2600元买了一台MP4,其母宋女士发现后,以孩子的名义将苏宁电器告上法庭。北京市丰台法院日前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苏宁电器返给小明2600元的MP4价款。
  据法院介绍,2007年4月,这位13岁少年未经母亲同意,到苏宁电器青塔店买了一台价值2600元的MP4。此后,宋女士带儿子到苏宁电器协商解决退货,但遭到拒绝。
  宋女士认为,苏宁电器作为知名的电器销售商不仅不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本着诚信的态度面对消费者,甚至不顾道义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以达到自己的获利目的,这种行为令人难以容忍,所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并退款。
  苏宁电器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宋女士以孩子为未成年人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孩子的监护人也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在购买MP4时,年仅13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从孩子所购MP4价值来看,属数额较大,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而孩子在购买时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孩子购买行为应为无效,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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