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模仿明星形象做广告构成侵权
    2008-02-22    作者:谢兼明    来源:经济参考报
  近年来,各类明星模仿秀在各级电视媒体上频频上演。因是给人逗个开心,且见得多了,观众亦就见惯不怪了。但有些地方推陈出新,模仿明星形象做起了泌尿系统疾病等医疗广告。广告中,模仿者被疾病折磨得痛苦不堪及接受治疗后开心、畅快的形象与被模仿明星的特定外观、特定声音、特定动作惟妙惟肖,而广告中又自始至终未出现模仿者的姓名。
  笔者认为,这已大大超乎了娱乐的范畴,构成侵权,侵害了被模仿对象的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是公民基于其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一种人格利益。从表现形式看,肖像包括图画、照相、录像、录影、雕塑等。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恶意地非法毁损、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当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权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其侵权行为给肖像权人造成的损失。
  未经本人允许,模仿明星形象做医疗广告,从表现形式来看,采用了录像、录影形式,符合肖像的特征。从内容来看,侵害了被模仿明星的肖像制作、肖像拥有专有权、肖像使用专有权与获得报酬权。而广告中出现被模仿明星被疾病折磨得痛苦不堪的形象,丑化了被模仿明星的肖像,又侵害了被模仿明星的利益维护权。且广告发布者、传播者利用模仿的明星形象做医疗广告,明显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因此,未经本人允许,模仿明星形象做医疗广告构成侵权,侵害明星肖像权,被模仿的明星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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