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清华大学退休教师王女士曾到中行清华园支行购买基金,然而当她去银行取分红款时被告知她未购成功,于是王女士将托管银行告上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此案,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中行清华园支行签订的基金交易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中行清华园支行在王女士交付申购资金当日即将其申购申请及相关确认信息、交付的申购基金向登记结算公司传递了申报数据,履行了相应义务。王女士质疑中行清华园支行履行上述义务有瑕疵,但未提供直接证据。 审理法官认为,开放式基金的申购最终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确认,所以中行清华园支行不具有确认的权利或保证交易申请确认成功的义务。王女士主张中行清华园支行负有主动告知确认结果之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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