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审结一起因旅行社外派导游跳槽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法院终审驳回了导游高某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所作的由高某向其原所在旅行社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退还原旅行社配发给其的手机卡的判决。 2003年1月,高某与成都市一旅行社签订劳动及聘用合同约定,从当日到2008年1月,高某在该旅行社从事旅游外联岗位的工作,一方如有违约事实,应付给对方2万元违约金。高某后从旅行社签字领取杭州办事处的办公用品,包括一张139开头的手机卡。合同签订之后,高某就被旅行社派往杭州办事处担任负责人。 2006年1月,高某领取工资9134元和2005年的业务提成11万多元后,自行离开了旅行社。之后,该旅行社在旅游相关资料上发现高某以四川另一旅行社杭州联系人的名义对外联系旅游业务,并继续使用原旅行社给其配发的手机号码。 同年6月,高某原来所在的旅行社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高某赔偿损失6万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退还手机卡。仲裁裁决高某向原旅行社支付违约金2万元,退还手机卡。高某对此裁决不服,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其无违约事实,旅行社有违约事实,并依法解除其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 成都中院认为,高某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高某在合同期限内不辞而别,致双方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故应当认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旅行社要求其支付2万元违约金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对高某领取的手机卡,属旅行社办公用品,应当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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