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4万元获刑3年半
    2008-02-15    记者:范春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沈阳电 辽宁省沈阳市个体业者张志民从多家银行透支,非法占有4万多元钱并挥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日前认定张志民的行为有主观恶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张志民从2004年开始先后申请办理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工商银行的信用卡,多次用于透支,而且将非法占有的钱款用于挥霍。至2007年9月,已累计欠款人民币本金4万多元。发卡银行发现情况后,多次向张志民催收欠款,但其一直不予归还。直到案发后,才由其家属将上述款项退还银行。但此时张志民已涉嫌犯罪,很快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张志民作为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是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在对张志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同时,还并处罚金5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持信用卡者应警惕,透支5000元以上且收到银行催收通知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属恶意透支,极有可能面临刑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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