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保障舆论监督应有可操作制度
    2008-02-15    作者:鹰笛    来源:经济参考报
  “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新修订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新增了这一规定。有新闻界人士表示,期待这条新规能促使更多地方对待媒体监督的态度更加开明。(据《广州日报》)
  舆论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新闻媒体的一种权力,但由于我国尚无《舆论监督法》和《新闻法》,因此记者和新闻媒体的责任和权利均缺乏法律保障。近年来,各地不断发生记者采访被打的情况,这些事情大都是在记者进行批评性报道时发生的,而这些事情处理的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任何规定都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只是笼统地规定“要接受”舆论监督,比较模糊且不具可操作性。
  相比之下,2005年中共浙江省委出台的《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舆论监督的条款不仅在法理上更为顺畅,操作性也更强。比如它规定,鼓励新闻机构依法实施舆论监督,禁止各单位部门以任何形式干扰舆论监督工作。对违犯规定者,也有详细的处罚措施。
  著名新闻人普利策曾经说过:“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瞭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舆论监督功能是否健康、完善,直接关系着这个社会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功能。因此,我们的各级地方政府除了要端正对舆论监督的态度,还需要做的,就是努力把这种刚性要求变为可以具体操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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