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嘉兴的一出离奇假官司
造假欠款 打假官司 转移财产权
    2008-02-01    本报记者:方列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为了摆脱母公司统一管理而谋求更大私利,浙江桐乡市一公司的法人代表韩某竟然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打虚假借贷官司的方式套出本公司的房产。
  一场子虚乌有的借贷纠纷又引发了另两场房产官司,严重影响了这个全国最大羊毛衫市场的正常经营。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发现其中的“猫腻”后,发出了检察建议,向法院提出再审意见。1月28日,相关案件获得改判。一起长达六年的虚假诉讼案终于真相大白。

借贷纠纷引发连环诉讼

  2002年6月,桐乡市个体业主钱某持一纸借款合同诉至嘉兴市中级法院称,2002年4月,濮院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向其借款110万,约定如逾期不还则以物资公司所有的、由浙江濮院羊毛衫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进行统一管理的7间房产作抵押。双方在法庭上达成调解:一、由物资公司归还本息共111万元;二、物资公司以7间房产作价105万抵偿给钱某及支付余款6万元。
  经审理,嘉兴市中院作出调解书,将上述7间房产作价抵偿给了钱某。后物资公司又称无力偿还,钱某便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9月30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房产归钱某所有。
  随后,钱某以房产租赁合同到期为由向承租户提出提高租金。承租户遂向嘉兴市中院提起优先受让权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屋转让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2004年10月,钱某又将其中一位承租人以及次承租人为被告诉至桐乡市法院,要求立即腾退房屋,桐乡市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据此,七位羊毛衫个体经营户向嘉兴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

重重疑点引出真相

  嘉兴市检察院民行处的承办检察官在接到申诉案件后,仔细审查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现韩钱两人的借款合同存在诸多疑点。
  “这个申诉案中的好几个疑问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承办检察官表示。首先,韩某向钱某借款110万,可是用于抵偿的7间房屋的市场价值却是借款的7倍,韩某怎么会眼睁睁地将价值远在借款之上的房子拱手相送?其次,在发生借款纠纷后,母公司曾经提出替韩某还款,却遭到韩某与钱某拒绝。再次,七位申诉人主张房屋优先购买权时提出用所付款项帮助韩某清偿债务渡过难关,也遭拒绝,韩某又是何苦呢?
  带着疑问,检察官对钱某和韩某两人的经济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调查发现,钱某系一个体老板,从事小本经营,根本没有借给他人100多万元的经济能力,而韩某所在的物资公司近年来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7间房产的租金,并无其他经营业务,又为何要借这110万呢。
  在错综复杂的证据中,一份关于桐乡城东印刷厂的证据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关注。桐乡城东印刷厂是一家小规模企业,以印刷学生作业本、试卷等为主要业务,但其账面上却有110万元分两次先后从物资公司转账,然后又被提现的记录。检察官马上找到印刷厂负责人询问。经查发现,原来这110万元被提现后又流入物资公司,这说明了所谓的“借款”根本是子虚乌有。很快,虚假借款事件被揭穿。韩某与钱某不得不在事实面前低头。

虚假借贷只为控制资产

  韩某为什么要背上并不存在的债务呢?检察机关的调查表明,该案件中涉及的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70-76号房屋的原所有人是物资公司。1999年6月,股份公司成立,物资公司将其所有的143间商铺作为投资投入该股份公司,其中包括70-76号房屋。根据该股份公司的章程由股份公司全权对外出租并管理上述商铺。而物资公司承诺,在股份公司保管房产证、土地证期间,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土地证和房产证用作其他用途。
  为了摆脱股份公司的统一管理从而控制自己在羊毛衫市场的房产,韩某与钱某串通,意图通过虚假借款纠纷诉讼将公司165平方米7间房产及相应的2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通过诉讼方式转移至钱某处,控制7间房屋的使用权,于是双方签订了虚假“借款合同”。通过强制执行拿到房产后,为了进一步达到目的,采用提高租金或要求腾房的方式驱赶承租户,从而又引发了另两起房产官司。
  案件终于真相大白。检察机关随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再审。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立即组成合议庭,并查明钱某以虚假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诉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审理,法院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告钱某的起诉。另两起房产官司的原判决也因为基础事实的不存在而被裁定撤销。这起为追求私利而制造的虚假诉讼案终于在法律面前得到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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