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足够证据不能推翻公证
    2008-02-01    本报记者:卜云彤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6年2月,北京慈文公司投资制作的电视剧《神雕侠侣》,取得了国家广电总局认可的相关著作权。2006年5月30日,该公司工作人员上网访问海南特因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海南宽频时发现,通过在该网站首页点击“登录”进入页面后,在“影片名称”栏输入“神雕侠侣”,点击“搜索”便出现该公司拥有版权的电视剧《神雕侠侣》;经点击下载进入页面,再点击在线播放,同时用录像软件对在线播放的内容进行同步录制,即可下载及录制《神雕侠侣》。2007年2月,该公司就此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证明侵权,北京慈文公司申请了公证,公证机构就上网访问海南特因公司海南宽频网站上电视剧《神雕侠侣》的过程,制作了一份公证书。
  经审理,海口中院一审认为:从北京慈文公司的上网路径看,是通过海南特因公司网站页面的提示,一步步进入到上载其作品的网页,因该路径所显示的网页一直在海南特因公司的网站范围内。因此,海南特因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神雕侠侣》电视剧作品存储在自己的网站服务器上,向社会公众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遂判令海南特因公司向北京慈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共7.1万元。
  特因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公证书是在慈文公司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内,不是在与慈文公司没有关系的第三方地点。公证人员只是在现场看,操作是由北京慈文公司方面进行。由于其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线等没有经过技术人员的检查,而这条网线有可能是连接的内部局域网或者是另一台计算机,通过虚拟服务器,完全能够让在场的人看到的是虚假的上网过程,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在场,根本无法确认看到的是真正的事实。
  就海南特因公司的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进一步审理。终审认为,本案焦点是慈文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有无证明效力。根据我国《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海南特因公司对公证书的证明过程认为虚假,是建立在怀疑和推测的基础上的,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推翻该项公证。因此,海南特因公司关于该公证书不具有证明效力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终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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