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
    2008-02-01    记者:赖雨晨 吴俊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佛山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30日对顾雏军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顾雏军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资金罪三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除被告人曾俊洪被宣告无罪外,同案其余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不等。
  本案于2006年11月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顾雏军被公诉机关起诉四项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后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犯罪。法院判决中,对职务侵占罪未予认定。挪用资金罪方面,其涉嫌挪用金额高达人民币7.46亿元,法院审理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最终认定挪用金额为3.13亿元。
  宣判后,顾雏军的亲属和律师均表示将会上诉,并将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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