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加强对中级法院的监督
    2008-02-01    傅达林    来源:经济参考报

  据《法制周报》报道,2008年1月9日,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原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郑全成有期徒刑5年。郑全成案件,只是近年来我国各地中级法院院长丑闻中的一个最新事例。有据可考的资料表明,从2006年到现在,至少有14个地方的中级法院负责人因腐败落马。

  在我国,中级法院既不像许多基层法院那样身处贫瘠的偏远地区,又不像高院那样身处最高司法当局和社会监督的“聚光灯”下,他们时刻身处市场经济的大潮冲击,但又在社会地位上不那么“显眼”,这样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往往为中院人员腐败提供了“温室”环境。
  更为重要的是,现行法律框架下中院所享有的决定性意义的审判权,构成了司法腐败的关键诱因。中院除了管辖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一审之外,主要担负着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一审裁判而发动的二审任务。也就是说,在我国四级审判机关当中,中院是行使最大量二审终审职权的机关。中级法院的法官和负责人也因此成了各界“公关”的重点对象。而对于中院负责的重大案件的一审,由于终审在高院,相对而言当事人在高院“不太好做工作”,所以他们“做工作”的重点仍聚集在中院。在司法监督乏力、审判中立不足的背景下,深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相拉拢献媚的漩涡当中,难怪那么多的院长和法官纷纷“湿鞋”呢!
  司法腐败祸害无穷,向来被民间视为“最难以容忍的腐败”。遏制中院司法腐败,已经将改革法院管辖体制、加强中院审判行为监督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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