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讨薪难”的钥匙在哪里
    2008-01-25    本报记者:方益波    来源:经济参考报

  几个月前,农民工李才富等人,因工友讨薪被厂方打伤,就上门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佳尔达鞋厂“讨说法”。鞋厂负责人倪日锋纠集了一帮身份不明的人,对李才富等持械追打。李才富在跳河逃生时,不幸溺水身亡。该企业主近日已被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李才富的遭遇并非个别。每到年底,不少农民工就面临讨薪无着,没法回家过年的困境。有的农民工以“跳楼”要挟,有的走上聚众打砸“讨薪”的非法自我维权之路,甚至为此遭到法律的惩处,还有的就只能在无望中苦苦挣扎,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隐患。
  这些农民工维权为何不走有效、合法途径?现有的制度安排,有没有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司法、社会救济渠道?

谁也不想当“秋菊”

  浙江法院系统的调查表明,每到年底,各地屡屡出现农民工因为欠薪、债务等原因采取自我救济行为而导致的违法犯罪案件。有的是企业主打伤了农民工,有的是农民工非法拘禁、打伤了企业主,有的甚至导致杀人、灭门等恶性事件。
  一些法官认为,目前正当合法途径的维权成本过高,使农民工不得不寻求“私下解决”,这种制度性的原因不消除,每年年底从“民工跳楼”到各种暴力犯罪的现象就不可能减少,甚至还会加剧,严重影响社会和谐。
  一位讨薪屡屡被拒的安徽籍民工说:“打官司?那得到哪年哪月才能拿到钱?一家人都在等着买米吃饭,谁也不想当秋菊。”
  据浙江余杭区法院统计,2005年,该院审结因农民工私力救济不当而引发犯罪案件6起,判处罪犯7人;2006年审结10件,判处罪犯20人。2007年仅1至6月就已审结13件,判处罪犯32人,分别接近和超过了上两年的总数。
  余杭法院院长傅樟绚认为,保护农民工权利,引导其进行合法救济,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他动情地说,很多农民兄弟维权时确实犯了罪,身为法官,只能依法判决,但从内心深处,又为他们“不得已而为之”的尴尬处境感到揪心。

合法维权费钱费力还不一定有效

  四川宣汉人蒋天伟到浙江的建筑工地打工,因为被欠薪,于2006年12月起诉包工头,法院进行了调解,但包工头并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后,蒋天伟才于去年3月领到了执行款。
  农民工选择合法维权“公力救济”,就意味着高代价的时间付出。余杭法院办公室副主任蔡国伟说,和很多同类案件比,蒋天伟还算幸运的,首先,包工头能找到。很多被告都是下落不明,为此案件的诉讼过程将十分漫长。按最快算,也得半年才走完审理的过程。蒋天伟最终全额拿到了工资,但很多案件实际上并不能完全执行到位。
  对农民工而言,“公力救济”还意味着高额的经济负担。据保守估算,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需要支付至少920元各种花费,耗时约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这还没有计算农民工不得不多次往返家乡和打工城市之间的住宿、吃饭、交通等费用。农民工讨薪需要付出的直接经济成本约为工资的1.5倍至2倍,还不一定能达到目的。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根本无力负担这样一笔开支。
  除了司法途径,本来还有调解等社会救济途径。但据傅樟绚分析,调解协议除仲裁调解外,非经诉讼途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实际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裁决书的承认与执行还必须通过司法审查。一般当事人自然不愿冒着最终仍需通过司法介入来解决争议的风险而将纠纷提交仲裁。
  对每天都靠打工收入“吃一顿算一顿”的农民工而言,这些“合法途径”虽然都存在着,但是程序严格,门槛很高,成效还不明显,显然有画饼之嫌。相比之下,私力救济“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具有直接、便利、低成本、高效率、实效性强的优势。
  江西人叶春华在杭州承接建筑工程后,因为工资问题,组织了30多名农民工,手持木棒,到建设工地讨要,对办公场所和人员进行打砸,最后将包括公司副经理在内的多人打伤。为首的5人均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不仅没能讨回工资,反而受到法律惩罚。欠薪的企业主反过来因为被打伤而索取赔偿。
  不少民工表示,并不是没有想过走司法、调解等合法途径,但是“一来不懂,二来没钱,而且耗不起时间”。

给欠薪拉条刑事“高压线”

  一位在宁波打工的江西民工悲哀地问:“我们除了指望自己的下一代不要当农民工之外,还有什么办法呢?”
  对农民工维权司法救济门槛过高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问题犹存。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降低了小标的纠纷诉讼收费标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诉讼费仅需10元。
  虽然降低了弱势群体的诉讼门槛,却同时也降低了企业主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企业主就算是输了官司,要赔偿的诉讼费还远不如将欠薪存银行的利息。法官雷子君说,其实,现有的司法制度已经给农民工提供了缓交、减免诉讼费等救济手段。
  浙江的一些司法工作者认为,必须将欠薪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拉起“高压线”,才能产生足够的震慑力。傅樟绚建议,应在立法上明确由刑法进行调整,可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增加故意拖欠工资罪。对企业故意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视情节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对企业按拖欠工资金额的倍数处以高额罚金。
  蔡国伟认为,一个合理的民工维权体系,应以社会救济为主,使大部分争议及时得到解决,不轻易选择司法救济。法律要为社会救济撑腰、加速、减成本。他建议立法确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制度,并适用于行政调解协议和和解协议。由法院就协议进行审查,裁定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使社会救济的力度拥有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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