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宁波电
近日,经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一个包括废品收购站老板在内的盗窃、收赃、销赃犯罪团伙总共九名被告人均被一审判处刑罚。 2007年1月至2月期间,王全红等人在两个月内作案达23次,盗取摩托车23辆。事后,王全红等人将其中的13辆摩托车及1辆电瓶三轮车以每辆300-400元的低价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程效红。程效红在明知王全红等人出卖的车辆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分解拆散后卖给了被告人徐金梅、张理琴、周云富开设的余姚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后经查实,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期间,徐金梅、张理琴、周云富在余姚市某废旧有色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内,先后向程效红等人收购59辆摩托车的发动机外壳及车架、80辆摩托车的发动机、36辆摩托车车架,合计价值人民币150318.40元(按废品价格计算)。 王全红等四人分别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2-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程效飞、徐金梅等五人分别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10个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包括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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