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现象,一直是我国行政审判领域头疼的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给这样的“病症”画上了句号,该管辖规定明确:“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一审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资源也是一种稀缺资源,这种审判方式首先就不经济,成本太高,而且推广难度不小。此外,在“泛行政化”的司法体制中,此举能否行之有效,还值得怀疑。 “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这其实不关“提级管辖”、“异地管辖”什么事,而是“司法不独立”的具体体现。按道理,从级别上来讲,县法院与县政府的“一把手”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们并不是上下级的关系,而且,分属不同的系统,县法院有充分的资格和权限审理县政府讼案。但在目前的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都是按照“分级负担、分灶吃饭”的政策,由同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机构拨付。所谓拿人手短、吃人嘴软,地方司法机关的饭碗都是地方政府给的,有理由不配合、不依附吗? 这种通过财政干涉司法独立的情况其实并非“中国特色”,在美国,多年来,国会对法院经费的审查与控制大量干预了司法事务,使美国当代的司法独立面临严重威胁。 这些都印证这么一个道理,司法独立,先得财政独立。国家的逐渐富强和中央财政的大幅增长,也表明由中央保证各级司法机关预算经费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彻底改革司法机关的财政预算制度,是提上日程的时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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