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嫌疑人“游街”是文明的倒退
    2008-01-18    作者:晟丰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07年10月,河南省某县发生绑架等三起重大刑事案件,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抓获归案。日前,该县举行声势浩大的犯罪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仪式,犯罪嫌疑人被押解徒步经过县城,许多观看群众拍手称快。
  对重大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可看作是震慑犯罪、安抚群众的一种方式。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采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下,“游街示众”就值得商榷了。
  其一,“游街示众”违反了刑法中无罪推定的规定和原则。“游街示众”,实际上就是暗示旁观者,这些人是坏人。通过暗示,绝大多数人也会在心里产生一种认定被刑事拘留、逮捕者是罪犯的直觉。然而,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其二,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认定,并不是罪犯,他们依然享有除了配合司法机关侦查活动以外的其他公民权利,包括肖像权和名誉权。
  另外,犯罪嫌疑人在游街之后,必然会形成一种舆论的压力,这种压力极有可能会影响到接下来的起诉和审判,原来无罪的可能变成有罪,本来轻罪的可能被判重罪,那对犯罪嫌疑人就非常不公平。
  在现代文明社会,人权的价值高于一切。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其基本人权也应该受到保护。“游街示众”并不符合现代法制理念,且无法律依据。从法治精神和我国刑事政策的本意来看,其表现出的“人治示范”效应,虽有轰动性,但显然是法制文明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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