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主任状告开发商侵犯名誉权
    2008-01-18    记者:赖雨晨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广州电 广州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李某认为该小区开发商在小区布告栏张贴的一封“致业主的公开信”损害了其名誉,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万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原告李某诉称,其于2007年7月30日在所居住的小区后门被不明身份的歹徒砍伤,广州市多家媒体均作出了报道。2007年8月1日,该小区开发商遂在小区内张贴致业主的公开信,称媒体报道存在失实,并称李某作为业委会主任,“六次与开发商打官司,无一胜诉”,并称李某“以维权为借口,泛用权力压制民主”等。这封公开信将其矮化为一个“无理纠缠正当企业的无赖”,侵犯了其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在公开信中的部分用词歪曲事实、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进行公开书面道歉,在小区内张贴的时间不少于30天,并赔偿原告1000元人民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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