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井溺死行人 市政被判赔偿
    2008-01-18    记者:张兴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郑州电 一名男子在一个暴雨之夜因掉进泄水的无盖窨井溺水身亡,死者家属随后以人身损害为由,将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简称市政处)告上法庭,日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市政处赔偿死者家属16万余元。
  据了解,2007年8月2日,暴雨袭郑,街道变成了河流。当天,在郑州打工的漯河舞阳人黄某在暴雨中掉入一无盖窨井中,尸体于次日在一污水池中被打捞上来。事故发生后,黄某家人了解到,该窨井盖是市政处为排水而掀开,市政处应该承担责任。
  法庭上,郑州市市政处则辩称,井盖不是被告人为掀开的,而是短时间内急降大雨,水位落差大把井盖顶开的,事故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属意外事件;同时辩称受害人冒险淌水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本人也有过错。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被告没有提供其2007年暴雨排水预案内容来否定其工作人员打开井盖排水的事实,被告作为案件中所涉及的窨井、排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管理机构,负有妥善管理义务,更负有较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综合相关事实,遂依法判决市政处对黄某之死承担60%责任,共计赔偿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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