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对夫妻离婚协议约定“一套房屋两人分别所有”,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以“一物一权”的物权原则判决约定无效。承办此案的法官王茂刚日前表示,“夫妻两人离婚时,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人分别所有不同的房间。” 此案,索先生与张女士协议离婚时,张女士名下有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约定:南侧1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1间归张女士所有。离婚后,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请求依法分割。 法院认为,一套房屋的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的统一登记制度中,不允许对同一套房屋登记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不动产虽然可以由两个以上个人共有,但成套建造的单元楼房不得由两个以上个人分别所有该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索先生与张女士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 此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一中院终审判决这套两居室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付索先生房屋折价款。 王茂刚法官称:《物权法》并没有以具体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一物一权原则,而是以一种隐而不显的方式肯定了这一原则,这在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中均有体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住宅楼中“一物”的最小单位是“套”,一套房屋内的不同房间,不能单独设立所有权。 王法官还说:夫妻两人离婚时,一套房屋不能由两人分别所有不同的房间,但这并不妨碍离婚时或离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某个房间甚至整套房屋提供给另一方居住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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