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禁酒令”的方式值得赞赏
    2008-01-18    作者: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最近,一则关于河南省酒业协会反对政府“禁酒令”的新闻被媒体炒得热火朝天。据报道,河南省酒业协会一负责人在一次会议上说:“部分省辖市政府规定‘禁止公务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明知故犯者,就地免职’。经咨询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一些白酒企业正向酒业协会反映意见,等意见汇集后,他们准备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反映,要求修改或撤销这一规定。
  虽然舆论对酒业协会的举动一片谴责,但是,我们可以不赞同解除“禁酒令”,但却应该捍卫酒业协会行事的方式——一个协会面对政府时不敢为自己的成员利益说话才是怪事。这种向人大和政府反映情况实际上就是西方法治国家“立法游说”的雏形,而一个多元化和法治化的社会,“立法游说”是一种正常而且是有益的表达利益诉求和进行利益博弈的方式。
  “立法游说”,也叫院外活动,起源于英国的商人们在议会的走廊里抓紧时间劝说议员。现代意义上的“立法游说”,主要指各种社团力量以促成或反对某项议案为直接目标的劝说、宣传活动,也包括立法之外如选举活动中的宣传、劝说等。对美国历史了解一二的人,也许不会忘记美国上个世纪二十年代颁布的“禁酒令”——这可不是针对公务员而是针对全体国民的命令,这就是一个主要以女性活动家和女性社团为主的“禁酒联盟”,经过多年“立法游说”,最终促使关于禁酒的宪法修正案在1919年被国会通过。
  利益集团通过各种宣传、游说立法议员通过对其有利的法律,在以往经常为我们所诟病。不过,如果我们不是从片面的角度看问题的话,我们会发现“立法游说”并非洪水猛兽。在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人们的利益并非铁板一块而是多元化,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带来在法律上的博弈,各个利益团体之间就需要将自己的声音通过一个正常的渠道反映到立法当中。通过自身的代表反映是一种途径,但直接通过宣传、“游说”方式也是一种积极影响立法的方式。只要我们承认利益多元化和表达利益诉求的正当性,我们就应当承认“立法游说”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而且,我们不用太多担心这种“立法游说”会造成立法的失衡,恰恰是,只要大家都有“立法游说”的权利,那么各个团体之间就会各显神通进行游说,从而在动态的博弈中实现立法平衡。比如在美国,有烟草公司进行保护烟草业进行“立法游说”,同时也就有消费者保护组织反对烟草进行“立法游说”;有企业主为降低法定工资进行“立法游说”,也就有劳工组织为提高法定工资进行“立法游说”。法律的天平在某一时候可能会倾向于某一方,但总体而言是不会有太大的失衡。事实上,美国的“禁酒令”的解除,同样是一个“反禁酒联盟”用了14年时间进行“立法游说”,最终促成了另一项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废除了先前的禁酒修正案。
  如果仅仅因为担心某一利益集团势力过于强大,而取缔公开的“立法游说”,可能伤害更深的恰恰是弱势群体。公开的“立法游说”的取缔并不表明利益集团不会采取其他影响立法的行动,他们可能会通过私底下的勾当,贿赂政府官员、议员来改变法律的制定与执行,这种手段更是弱势群体没有能力做到的。
  所以,对河南省酒业协会公开向媒体表达反对“禁酒令”,公开向省人大、政府呈送意见的方式应该表示容忍与认同,他们不是直接对政府官员贿赂,而是通过法治社会的游戏规则来表达自身的意见(即使这种意见与公共利益并不一定相符),我们对于表达方式还是应当予以肯定。
  “立法游说”当然也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可能伤害法治,所以,西方国家也制定了法律来对其规制。美国是在1946年就颁布了《联邦游说监管法》,目前的法律主要是《游说信息披露法》和《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案》。这些法律是在承认“立法游说”的合法性基础上,对以下二点进行了着重规制:其一是“游说立法”必须信息公开。说客和议员两方面都要求及时披露信息,意在让每一桩游说的行为都暴露在“阳光”之下,其对错与否由公众自行审视判断。目的是既对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行动有所约束,让民众知道政客信息和礼物的来源,同时保护社会各层面表达意见、上传民情的权利。其二是防止金钱的不当干扰。防范利益集团向议员行贿,向政治组织与政客不当捐赠政治捐款。
  今天,在我国,“立法游说”尽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并非没有。2004年6月《企业破产法》进入一审时,一向低调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对于企业破产之后应该先对失业职工进行赔偿还是应该先偿还债务的问题提出了尖锐质疑;《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在华外资企业不仅表现出了高度的参与意识,而且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立法进程,据称某驻华商会还特别撰写了长达200页的万言书上呈中国领导人;而《邮政法》在修订过程时,上海多家民营快递公司联名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陈述自身的主张,意图影响立法。
  所以,对于河南省酒业协会反对政府“禁酒令”,进行“立法游说”的事件,如果要反对它,应该不是反对他们“立法游说”本身,而是要用同样的“立法游说”方式来向人大、政府表达公众的主张。这上面,政府的职责是扶持各种民间自治团体和公益性组织,让他们有能力进行“立法游说”,与酒业协会这样的利益集团进行立法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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