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例竞业限制侵权案
    2008-01-11    作者:苏俊博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银川电 宁夏鑫尔特化学公司与邱胜玉、山东胜达化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9日在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开庭审理,成为宁夏首例竞业限制侵权案。
  2005年9月25日,鑫尔特化学公司与邱胜玉签订劳动合同,聘任邱胜玉为该公司总工程师。在合同义务中明确规定,邱胜玉不得利用鑫尔特化学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牟取不当经济利益,合同期满后5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鑫尔特化学公司工艺流程相同的产品生产,否则鑫尔特化学公司要求邱胜玉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合同期限为10年。
  2006年4月17日,鑫尔特化学公司与山东胜达化工公司的投资企业山东胜利钢管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并派邱胜玉到山东胜达化工公司作为技术组组长。2007年3月23日,山东胜达化工公司聘任邱胜玉为公司总工程师。
  银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邱胜玉支付鑫尔特化学公司各项费用40余万元、山东胜达化工公司赔偿40余万元的决定。2007年9月,邱胜玉、山东胜达化工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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