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电
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市民邱某丢失的信用卡被人盗刷,商家在接受刷卡消费时,未尽相貌审核和签字审核义务,应对失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6年2月3日中午,邱某向厦门市公安局开元派出所报警,称其钱包被盗,内有牡丹卡4张,兴业银行卡1张等钱物。当日14时44分,邱某的丢失牡丹贷记彩照金卡在厦门山田实业公司营业场所被人刷卡消费共计2206元。 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经警方调取监控录像,查明当日在商场刷卡消费者并非卡主邱某,对牡丹贷记彩照金卡而言,商家进行相貌审核和签字审核是保障该卡安全消费的关键手段,且邱某以往银行卡的消费记录已足以证明其银行卡预留了签名。根据银行卡的使用规定,作为接受刷卡消费的商家负有审核义务。本案中,山田公司在接受刷卡消费时未履行其审慎的审核义务,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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