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秦都市报》报道,陕西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公安机关却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为其开脱,导致法院一审对高玉川轻判。榆林市对导致高玉川一审从轻判决所涉的公检法三部门执法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15名执法干部被给予不同程度党纪、政纪处分。 只是党纪、政纪处分,并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实在难以认同和令人匪夷所思。 法律规定,伪证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提供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是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故意实施的行为,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简单对照一下,陕西靖边县公安机关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为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开脱,且公检法三部门涉案公职人员多达15名执法干部,可以想像这是有组织、有领导、有预谋、有计划的作假证行为,而且明知其虚假证明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达到高玉川减轻刑法惩罚而为之,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伪证罪的主观要件构成。 按照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看,法律只能有一种解释,绝不能因人不同而做出不同的解释,也就是说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把法律当成“橡皮泥”,不能为了特定的目的,想怎样捏就怎样捏。而像靖边县公检法机关的公职人员执法犯法、知法违法做伪证,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榆林市纪检、政法部门的官员却认为他们的所作所为不是犯罪,只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处罚,这看起来是说不过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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