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联合执法是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最宝贵的经验。”12月28日召开的武汉市无证(照)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大会上,武汉市工商局领导认为,联合执法保证了此次整治的有力执行,为了建立长效机制,该局向武汉市政府提交了“联合执法”的法规构想。 联合执法所形成的执法合力、执法效率,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联合执法容易淡化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一些联合执法行为甚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社会和公众利益,存在不容忽视的弊端。 去年,针对联合执法的危害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表示:“人民法院不得参与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案件的处理,不得参加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执法活动,以保持司法的中立性和公信力。”法院的职责只是面对“原告”和“被告”这两个平等的法律主体,法院不能对双方其一有任何倾向性,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来公正裁决。如果法院与政府其他部门同时参与“联合执法”,这势必妨害司法的独立性。 同样,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来说,依法行政不能简单停留在已经按有关规定办事的层次上,还要看依法是否严格、执法是否规范、履职是否完全、作为是否彻底。现代法治社会要求“权力法定”,执法机关应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所谓联合执法模糊了执法主体,无法做到责权分明,对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联合执法应该坚决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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