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2007-12-28 记者:吴陈 王宇 来源:经济参考报 |
|
|
|
1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王茂林委员在发言。新华社记者 李涛
摄 | 本报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5日分组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许多委员和列席人员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定位问题非常关注,建议草案予以明确。 大家普遍认为,经过14年的努力终于“浮出水面”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因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和内部腐败问题造成的流失等重要问题都有涉及,必将为国有企业发展改革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不少委员认为,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必须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明确出资人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使国有企业摆脱对政府的依赖。 国有资产法草案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说,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按物权法原则在市场上实现平等竞争非常重要,建议草案明确规定政府委托的出资人机构不应行使公共管理者职能,不应干预法院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监督。 成思危说,有的国有企业遇到问题后往往由国资委出面向检察院、法院、证监会、保监会去说情,或者采取行政干预手段保护国有企业,“长期下去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健全。” 李重庵委员说,草案中关于政企关系、经营管理和监督的关系要进一步理清。草案强调了政府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分开,但根据有关条款,政府又将“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与监督”集于一身。 杨国梁委员说,现行以国资委作为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多头管理的弊端,但会产生其他问题,例如,“在实际工作中,国资委更像是一个超级经营公司,这样的监管体制不利于从根本上约束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他认为国有资产法在授权行政机关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同时,应当对各级行政机关干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行为加以约束。 委员和列席人员还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命问题提出了建议,认为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应该实行聘用制,而不能由政府委派。 成思危说,由国资委派总经理的做法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不能真正接受市场的监督,“在国外,一个公司的股票跌了,这个公司的CEO就会被炒鱿鱼。”他建议由董事会提名总经理,国资委拥有否决权。 王茂林委员建议国家对国有企业只任命两个人——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经理层全部交给董事会任命。他建议保留董事长对总经理人选的提名权,使董事长能够更好地履行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维护出资人利益的职责。 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司敏说,“董事长的人选出来了,就要给他绝对的权力,相信他去管理企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