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获悉,合肥市供电系统三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最近被该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据悉,这一案件是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实施后,确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以来,合肥市适用该罪名宣判的首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合肥市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高压原业务班长胡继敦,利用配电房工程及变压器工程业务受贿9.7万元;该公司计划企管部原工作人员盛鹏在参与绘制小区供电规划图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5.7万余元;该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低压业务班副班长王小鹏,在徐某某承接“蜀山名筑”小区户外计量柜业务中起了作用,分二次接受了徐的好处费2万元、3万元,合计5万元。 法院认为,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考虑到3人都是自首,且在案发后均全部退赃,法院遂从轻判决:判处胡继敦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盛鹏、王小鹏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同时没收受贿款。 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一名检察官介绍,原来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可能有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相应扩大,这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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