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伤人 商家举证无力要赔偿
    2007-12-28    本报记者:王骏勇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一市民放爆竹不幸炸伤眼睛,销售商因未能举证证明爆竹无质量问题而被判赔偿。江苏省启东市法院日前判令被告洪某承担原告辛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70%部分共计74000余元。
  2007年1月,因儿子结婚,辛某在燃放从洪某的烟花爆竹经营部购买的爆竹时,其中一只爆竹在正常升空后未及时炸开,掉落至辛某右眼附近爆炸,致其右眼被炸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纠纷对簿公堂。
  庭审中,洪某辩称自己经营合法、进货规范、商品合格,辛某未按规定燃放,应当自负责任。经质检部门抽查,洪某经营的爆竹质量合格。而国家规定“各类升空产品不得出现低炸(即燃放时,升空产品距地面在3米以下发生爆炸)”。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属产品责任纠纷,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洪某举证证明致伤爆竹无质量问题,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尽管洪某有个体户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资料,但这只能说明其有权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资格和商品来源合法,质检部门对爆竹抽检合格,也不能直接、唯一地证明致伤爆竹没有缺陷,且事实上,致伤爆竹出现了低炸现象。
  法院认为,销售商洪某未能证明本案致伤爆竹不存在产品缺陷,应负赔偿责任。考虑到辛某在禁放地点燃放爆竹,且距燃放地站立过近未注意避让等因素,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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