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电
日前,安徽首起电力设施电磁污染损害赔偿案,经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池州供电公司等三家电力企业胜诉。 2007年8月,安徽铜陵市铜山镇显化村民余某、金某以池州供电公司220千伏高压电力线路周围及附近产生电场和磁场对其身体造成极大危害为由,诉安徽省电力公司池州供电公司、该高压电力线路的设计和投资单位等三家电力企业民事损害赔偿,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质证和辩论的焦点一是本案中的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对人身是否造成了损害。二是高压电磁场强度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对人体是否构成危害。经实地测量,原告房屋至高压线的最小净空距离为12.87米,而依据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业委员会在《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中有关导线对建筑物之间最小安全距离有关问题的解释,220千伏输电线路与邻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净空距离)约为7.8米,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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