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讯向中国官员“行贿”(是否属于中国刑法意义上的行贿有待查证),当事公司虽然在美国得到处理,然而,事情却不是与我们毫无关系,我们该从这起案件中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能得到什么样的启示呢?
第一个启示是,我们司法机关要有职业敏感性,积极加强与外国司法机关的合作,共同来打击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司对中国官员行贿案件。朗讯虽然是美国公司,但它在中国土地上向中国官员“行贿”,依照中国刑法的管辖原则,中国司法机关有权力更有责任介入侦查朗讯是否涉嫌行贿罪。而涉嫌受贿的中国官员是中国公民,受贿又在中国土地上,中国司法机关更有职责进行侦查。
第二个启示是,我们司法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在全球化中外国公司为争夺中国市场而进行了行贿犯罪,高度重视那些收受外国公司钱财和好处的中国官员的受贿犯罪,制定相应的对策。 第三个启示。美国早在1977年就制定了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的《海外反腐败法》。美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尽管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可能有助于个别美国公司获取不当利益,但是,这种破坏市场规则的行为,根本违背了全球化下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有损美国的立国理念,从另一个角度也是损害了同时在某国与行贿公司进行竞争的别的美国公司的利益。我们国家没有《海外反腐败法》,对在海外进行行贿的中国公司并不会进行刑事追究。我们应当加紧研究制定《海外反腐败法》,以遏制向外国官员行贿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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