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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1 记者:郑良 来源:经济参考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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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福州电
2007年10月1日,“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厦门湖里区正式实施,根据湖里区法院、检察院、湖里公安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若干实施意见》,侦查人员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就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出说明,并接受控辩双方和审判法官询问。此举在社会上引发强烈争议。 2004年8月4日,犯罪嫌疑人罗某与李某约定在厦门湖里区殿前建设银行门口进行毒品交易。当日下午五时左右,另一犯罪嫌疑人陈某在银行门口接取李某交付的2000元现金时被警方当场抓获,一旁的罗某见状立即逃跑。逃跑过程中,罗某将随身携带的一包用香烟盒包装的毒品扔到路旁广告牌围墙内。随后,警方将罗某抓获,并从罗某扔掉的香烟盒内发现20.14克海洛因。法庭审理中,罗某辩称,自己并没有贩卖毒品,警方发现的海洛因非其所有,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为查明事实真相,法庭决定传唤办案民警出庭。两名负责抓捕行动的民警出庭作证,陈述其办案过程及罗某在逃跑时将随身携带的毒品扔掉的事实,并接受了控辩双方质证。由于办案民警的陈述与法庭掌握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法庭采纳了该证人证言,对罗某作出有罪判决。 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并承担案件侦查职能的警察作为普通证人出庭作证,在社会上引发强烈争议。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提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警察出庭作证并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侦查人员与检察官是以同一立场处理同一案件,侦查人员主观上希望罪名成立,如何防止侦查人员在法庭上作片面甚至虚假陈述,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值得探讨。 湖里区法院副院长侯春盛则认为,在国外,警察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作法,不少国家立法都明确了警察出庭作为证人的资格。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的警察以普通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是法治建设的进步。 对于公众关于警察可能作不实陈述的担忧,侯春盛说,“真理越辩越明,侦查人员出庭出具的证言要接受控辩双方质证,被告人一方认为侦查人员陈述不实,可当庭辩驳,并就侦查过程中的疑点提出质询。” 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建成教授指出,警察在庭审中应当出庭,尤其是涉及到是否非法取证的问题。以前,公安机关写个说明,证实是合法取证,很荒谬。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警察出庭可以让法庭直接感受到警察的性格、人品和诚实度,有助于法官作出判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认为,要求警察出庭作证是要求就侦查案件过程中一些程序性事项进行合法性、正当性说明。建立中国警察出庭作证,从根本上要把警察和检察的关系理顺,建立中国的庭前侦查程序,推行检察引导、指挥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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