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电
日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草珊瑚”注册商标遭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草珊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南昌市民胡某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域名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 2007年7月10日,南昌市民胡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www.江西草珊瑚.com和www.caoshanhu.net网络域名,还在有商业性质的域名交易网站发布销售广告。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胡某抢注并转让的行为侵犯了公司对“草珊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草珊瑚”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胡某认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的“草珊瑚”注册商标尚未认定为驰名商标,“草珊瑚”注册商标经核准在第三类产品牙膏上使用,而他只是用于网络域名,两者不是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因此他的网络域名注册行为不违法,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草珊瑚”注册商标,符合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各项条件,原告的“草珊瑚”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胡某的行为可以造成对“草珊瑚”驰名商标的淡化,对“草珊瑚”商标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可能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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