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狗不理”是包子不是商号
    2007-11-23    记者:赵仁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本报济南讯 天津“狗不理”包子驰名中外,而济南名小吃天丰园饭店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经营在天津“狗不理”注册商标之前。济南“狗不理”是否构成对天津“狗不理”的商标侵权?这场“狗不理”侵权官司一波三折,引人关注。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为这起知识产权纠纷案划上了句号。
  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以下简称天丰园饭店)经营的“狗不理灌汤包”是济南的著名小吃。1990年出版的由山东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济南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写的《济南老字号》一书记载,1943年,商人魏子衡在济南大观园开设“天丰园”饭店,并从天津聘请10名厨师,专营“狗不理”包子。此后,天丰园“狗不理”包子就在济南叫响,直至发展成为现在的大型饭店。    2006年4月,天津狗不理集团公司发现被告天丰园饭店长期以来使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在其经营场所外部正面墙体和楼道、楼梯内、店内价格单、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务标识。狗不理集团公司以天丰园饭店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商标权的侵害为由,将后者起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5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认为,被告天丰园饭店在济南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的历史由来已久,在我国于1993年7月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以前,被告一直持续经营猪肉灌汤包,并使用“狗不理”这一词汇作为其猪肉灌汤包的风味来源的宣传介绍。原告虽拥有狗不理这一服务商标,但其不能阻断以前所形成的既定事实和经营状态。被告对于“狗不理”三个字的书写方式也与原告注册的狗不理商标不同。因此判定天丰园饭店不构成商标侵权,并驳回狗不理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狗不理集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天丰园饭店经营狗不理猪肉灌汤包有历史渊源,并一直使用“狗不理”这一词汇作为其猪肉灌汤包的一种商品名称,而不是将“狗不理”作为天丰园饭店的服务标识。同时,天丰园饭店开业以来提供“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食品,并非是在狗不理集团公司商标注册并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使用“狗不理”三字,而且属于在先使用,并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
  但天丰园饭店将“狗不理”三字用于宣传牌匾、墙体广告和指示牌,并且突出使用“狗不理”三字或将“狗不理”三字与天丰园饭店割裂开来使用,普通消费者一看到“狗不理”三字就会与狗不理集团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到一起。
  基于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定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停止在宣传牌匾、墙体广告等其它形式中使用“狗不理”三字进行宣传,但仍可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驳回狗不理集团公司的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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