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工资立法要慎用
    2007-11-23    东方晦    来源:经济参考报
  对“广东拟采取‘工资立法’强制企业涨工资”这个药方,实事求是地说,我不看好。
  经济问题最好用经济手段解决,如果非要用行政手段解决,有时候不但不讨好,反而会坏事。行政手段、法律政策虽然具有强制力,但并非所有的强制力都是有效的,都能产生正面效果。
  有一个例子:自从国际上通过禁止猎杀大象和象牙贸易以后,东非、中非一些国家严厉禁止偷猎大象,对大象实行严格保护,可偷猎依然猖獗,无法禁止,大象越来越少。并不禁止捕猎的南非四国,大象数量反而增加了好几倍。经过缜密研究,经济学家给出了出现这种反常现象的原因:由于南非国民可以从象牙贸易中获利,他们反而激发出了很大的积极性去保护大象,想方设法促进大象繁殖。
  只要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工资水平,就不是哪个人能够决定的,它是数量庞大、互不相识的劳方和资方在市场上经过多轮博弈形成的。就是说,工资水平的生成有自身内在机制。劳方认为收入不抵付出,可以用脚投票,选择走人,去收入更好的地方。资方为了留住工人,就必须提高工资水平,尽管他非常不情愿。如果资方认为劳方提出的工资要求太高,而无法承受,他也可以退出,把资源留给效率更高的工厂——只要不是山西的黑砖窑。
  如果强行要求资方提工资,导致企业成本加大,无利可图,它就要出走,去人力成本更低的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关门,还是出走,失业的都是工人。
  政府如果非要有作为,减税——个人的税负和企业的税负。减税则是放水养“鸡”。鸡养肥了,才有更多的蛋去发工资,同时增加了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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