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志丹县数人因一条短信被处分,其中4名科级干部被免职。据称,该短信有辱骂政府机关领导干部内容。公安机关调查后,李某、孙某编发并传播此条手机短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该短信流传后,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已触犯《刑法》,涉嫌诽谤罪,被依法逮捕。 刑法的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显然,这起案件,即使当事人涉及诽谤,那也是对当地领导人的人身攻击而已,并不涉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公权力根本就没有理由主动介入,进行拘留、逮捕。正确的做法是,如果当地领导人认为自己被人诽谤了,那么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请律师调查取证,而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诽谤者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法规定诽谤案为自诉案件,其本意就在于,虽然诽谤这种行为对当事人甚至社会都有一定的危害,但毕竟它危害比较小,而且主要是对公民个人的危害,其本质上是一件公民之间的纠纷,是一件私事。普通公民遇到诽谤,要自己向法院起诉;而地方政府领导,仅仅因为身份是重要官员,公安司法机关就主动介入,这如何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早在“彭水诗”案,当地领导人受到相应处理后,我就指出,这只是个案的胜利,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不解决,这种事仍有可能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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