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过量死亡 同桌也要赔偿
    2007-11-09    本报记者:李美娟    来源:经济参考报
  朋友8人同桌饮酒,推杯换盏后1人因饮酒过量死亡,死者邹鹏的父母将同桌人告上法庭。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此案,判同桌人赔偿。
  今年1月22日,肖某在樟树市一餐馆宴请包括邹鹏在内的7男1女,席间,除这名女子吃完饭便离席外,8男子从中午12点半呆到下午3点左右。8男子共喝了5瓶1斤装白酒,邹鹏喝了四五杯近一斤白酒。饮酒过程中,有两三人醉酒呕吐,并在餐馆的阁楼上睡觉。当晚8时许,邹鹏被朋友发现已经死亡。经医生现场诊断,邹鹏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邹鹏父母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参与喝酒的同桌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邹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较大的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参与饮酒的同桌人对邹鹏未尽到注意义务,也未采取有效救助措施,遂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遂判决7男子共赔偿原告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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