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坛]行政强制法首先是限权法
    2007-11-09    杨涛    来源:经济参考报
  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
  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被认为是主要的三种政府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规范政府行为的立法三部曲。但对《行政强制法》,许多人会望文生义,以为“强制”就是要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强制性权力来进行行政,这是对《行政强制法》的误解,《行政强制法》的立法首先的要义就是要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从现行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来看,草案处处体现了限制权力的立法宗旨。草案规定“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法定原则。这些行政强制法的原则,都是体现了对行政权力可能滥用进行防范,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除了在立法原则上,《行政强制法》草案还在具体的规定上也体现了限制权力的精神。如草案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就叫停了行政机关收取天价滞纳金的行为;“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这也叫停了城管执法部门粗暴执法行为;“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这也使得行政机关的执法更加注重保护公民的权利,体现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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