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会见权就是保护公民权利
    2007-11-02    红柳    来源:经济参考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律师法》。根据该法: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司法机关批准,只要有“三证”(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当事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
  多年来,受传统司法理念影响,一些检察、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存有戒心,导致律师在执业中“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如今年4月,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理由是辽宁省公安厅侵害了他的会见权。2006年4月,周泽受委托,为一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其辩护律师。然而,从嫌疑人2006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周泽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往返沈阳数次,终无法得见当事人。
  现在,修订后的《律师法》在这方面进行了突破,明确保障律师会见权,并比刑诉法先行一步,从而使司法机关以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更能明确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正确的刑事诉讼价值理念。
  事实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有多么严重的犯罪行为,还是最终被证明无罪,他们都有在“第一时间”聘请律师并从律师那里获得法律服务的法定权利。而在法庭正式宣判其有罪之前,律师也要竭尽全力依法反驳原告方对他的指控,为他寻找无罪或应当从轻的证据。保障律师会见权就是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维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而保障律师维护犯罪嫌疑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成熟的标志,是程序公正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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